管理制度

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2

根据《湖北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以及《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体人员必须重视三防(防火、防水、 防盗)工作。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与管理人员负责研究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各研究室主任配合;凡进入研究中心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要学习研究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

第二条    研究中心安全设施要全面,并要定期检查使之处于正常状态。重要场所放置消防器材,位置明显标出,且有位置图以便取用;安全通道的出口要有醒目标识。

第三条    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四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五条    研究中心内禁止抽烟和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还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研究中心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在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研究中心,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九条    在研究中心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条    进研究中心搭建试验台或研究中心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研究中心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研究中心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以上研究中心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研究中心管理人员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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