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中心的所有仪器,都要制订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贴放在仪器旁边。在保修期内的仪器应每三个月请厂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保障人员维护检修。
第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仪器负责人管理制度,每台仪器专人负责。五千元以上的仪器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购置时间、附件数目、校验证书、仪器说明书、维护和管理人员姓名。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使用者必须持有上岗证,使用时作好使用登记。特殊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仪器使用者须按规定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必须有仪器负责人在场;使用前后要检查仪器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仪器损耗费。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五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六条 仪器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培训不懂操作的人员;签发使用上岗证;负责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负责上下班前检查仪器状况,下班前向值班人员交班;保持仪器整洁;杜绝事故发生。若负责人无故失职、渎职或操作人员不听从负责人管理而发生各项事故,除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处理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计量效果有明确要求的仪器,要进行溯源,每年进行校验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八条 对仪器使用中的低值耗材和小型用具,原则上由各课题组自备。
第九条 根据需要,制订计划购置新仪器与报废旧仪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1.仪器设备的使用形式:
① 委托测试:送样人按规定做好样品预处理,提供分析测试要求,工作人员按照委托的要求,测试样品并提供测试结果;
② 在场测试:送样人经允许后,可在现场观摩测试过程,还能根据测试目的随时向工作人员提出测试要求,依情况改变测试条件。但送样人不能直接操作仪器设备,样品测试与测试结果提供仍由工作人员全权负责。
③ 上机操作:预约申请被批准后,已获得操作证的人员可以直接操作仪器设备,须注意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及“操作证管理办法”,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正当监管。
2.仪器设备预约:
预约仪器设备使用时,均须如实完整填写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单(口头预约无效),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预估领取测试结果的时间,或安排仪器设备使用的起止时间。若预约后不按时使用仪器设备,仍按照已经使用计费。预约时间是工作人员时间安排而定。
3.从预约到使用仪器设备(或领取测试结果)的最长等候期限为一周,若预约任务很多,正常工作时间内仍不能满足使用,会考虑晚上或假日开放。
4.涉及使用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科研工作,论文发表后应向研究中心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仪器收费方法
1.执行由长江大学讨论通过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2.在每次领取测试结果时付清测试费用。
3.仪器设备使用费缴纳的两种形式:
校内:设立专项仪器使用账户,采取预充值的方式,使用仪器设备后直接在账户上扣除。
校外:除可以在研究中心设立账户预付款之外,还可在每次测试完毕后3天内缴纳使用费。
4.半年内仪器设备使用费超过8000元的课题组将给与相应的打折优惠奖励(具体折扣暂定8折,该奖励仅限校内用户)。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发表了论文或申请到省部级以上奖励者,都给予一定额度的仪器测试费用作为奖励,详见《油气钻采工程重点实验室优惠措施及成果奖励办法》。
5.请各课题组在收到测试费清单的10天内,核对帐单或提出质疑,核实无误后向实验室交纳使用费。若逾期不付,将自行暂停使用仪器设备的资格。
6.委托测试或在场测试时,不如实按要求送样,或自行操作时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课题组承担责任和赔偿。
7.对不同的使用单位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若有冒用名义少付使用费的事件发生,将暂停当事人使用仪器设备的资格,并处以相应收费标准10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
1.以机时(小时)计费:
①送样测试和在场测试的机时计算,原则上包括样品处理和(测试过程必须的)仪器设备稳定、测试运行、结果分析与打印等过程所用的时间。为达到支持科研工作的目的,可在测试服务过程中视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以计算实际运行时间为主。
②上机操作的机时由工作人员与使用人两次交接仪器设备的时间来确定。
③机时数计算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1小时以1小时计费。
2.以样品数(只)计费:
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测试条件,每只样品进行一次完整的测试。
3.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如过滤器、一次性模具等)按不同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免费或另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