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操作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2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湖北省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度,切实做好为技术保障服务的工作,鼓励科研人员自行上机操作测试,同时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高效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范围

原则上包括研究中心所属各类仪器设备,详细名称见《研究中心主要仪器设备清单》,本中心将及时更新仪器设备开放的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的作用

任何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研究中心发放的仪器设备操作证,方可使用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严禁无操作资格的人员自行上机操作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发放范围

研究中心以及本校各科研院、系、所的科研人员、教师、经导师批准的研究生等;校外访问学者、及其他经批准的研究人员。

第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程序

1.凭导师签字的仪器设备培训报名表在工作人员处办理报名手续。

2.参加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以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的培训。

3.经考核合格, 可获得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

4.操作资格证从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超过3个月未上机操作的用户原则上需重新参加考核。

第六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的管理

1.使用仪器设备前须向工作人员交验仪器设备操作证,测试内容须与填写的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单相符,登记使用起止时间。

2.验明仪器设备状态,清点辅助设备和器具。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4.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拷贝数据需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移动存储设备。

5.对部分开放的仪器设备,测试中若出现不明的情况,不得盲目、肆意乱动,须立即请工作人员协助。

6.出现违章操作及自行为外单位分析样品等情况,吊销当事人的仪器操作证并承担相关损失。

7.持证人上机操作时对研究中心内的仪器设备、辅助器具等负有安全责任,在仪器设备工作时不得离开实验现场,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等转交给其他人,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研究中心。

8.仪器设备操作证仅证明持证人可独立操作研究中心实验室指定仪器设备, 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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