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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4-19 00:00:00阅读次数:

     

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素质,锻炼能力,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指导思想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勤俭自强的优良品格为出发点,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把勤工助学作为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校内岗位开发,注重校外基地建设,大力实施以勤工助学为主要形式,“奖、贷、助、免、补、勤”六位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事务处贫困生救助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种类、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时间划分为固定型岗位和临时型岗位。其中固定型岗位包括劳务型、科技助理型、助管型三类:

劳务型岗位: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研究所等公共场所岗位;

科技助理型岗位:科技项目的研究助理型岗位、进行科技开发的辅助型岗位;

助管型岗位:校内机关、直(附)属单位的缺编岗位;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负责人和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项目的教师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员缺编的岗位。

临时性岗位: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

第六条 固定型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事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设立。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特困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特困生,需报贫困生救助中心审批备案(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年进行调整,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以前由用人单位向贫困生救助中心申报下学期所需岗位数。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方式,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也可以以班级、宿舍等集体承包某些勤工助学项目,用其勤工助学所得,发扬团结互爱的精神,资助本班、本宿舍的特困学生。

第十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贫困生救助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学生事务处贫困生救助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夜间巡逻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重复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贫困生救助中心同一时段内对同一学生一般不安排两次以上的勤工助学活动,本次勤工助学活动未完成前也不另外安排其它勤工助学项目。

第十三条 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其报酬按用人单位与学生所签协议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第十四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该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重修者;

(3)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4)该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或辞退者。

第四章 上岗程序

第十七条 贫困生救助中心每学年根据各单位岗位申报情况及勤工助学经费的总量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并向全校各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应聘学生(由贫困生救助中心界定的贫困生)(下同),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院(系)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到用工单位进行面试。

第十九条 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工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章,学生将签章后的“申请表”交所在校区学生事务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上岗时间。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和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超过40小时按40小时计。

第二十一条 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酬金一般分基本酬金和奖励酬金两部分。其中,基本酬金占总额的2/3,奖励酬金占总额的1/3。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发给全额酬金;对出色完成任务的,除发给基本酬金外,同时发给奖励酬金;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造成一定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酬金;情节严重的,扣发全部酬金,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酬金标准

岗位类

工作性质

工作时

酬金标准

基本工资

奖励工资

劳务型

固定岗位用工

1月

70——90元

20元

临时用工

1小时

2.5元

助理型

固定岗位用工

1月

90——110元

20元

临时用工

1小时

3元

科技型

固定岗位用工

1月

100—120元

20元

临时用工

1小时

3.5元

第二十四条 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用人单位填写上月上岗学生劳动情况考核表,并制成软盘(用Excle格式),东校区、西校区、南校区交至各校区学生事务办公室,沙市校区交至贫困生救助中心。各校区学生事务办公室对考核表进行审核后,交至贫困生救助中心汇总。在其校区所在地进行公示,时间为两天。

(2)贫困生救助中心对勤工助学上岗情况考核表进行审核,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事务处处长签字审批,交计划财务处和后勤服务集团,由后勤服务集团将酬金直接上到学生饭卡上。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应在计划财务处建立独立科目,专款专用,由学生事务处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贫困生救助中心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用工考核情况,合理规划勤工助学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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