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油气田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中心是以长江大学为依托、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共建的科研实体,严格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与管理机制,“面向需求、多元参与”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势互补、流动有序”的资源配置机制,保持和发展研究中心的优势和特色。

第二章    建 设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五条    研究中心根据规划和布局,实行有计划、有重点地分阶段建设方针,以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六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着重于以下方面

1.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2.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3.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4.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5.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七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学院投资为主、校外筹措为辅的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第三章    运 行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主任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共同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聘任。研究中心主任任职条件:(1)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3)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任期5年,可连续不超过2届连任,每年在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九条    研究中心主任负责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有研究中心主任统筹安排研究中心资源,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项目的分工、人员安排(聘用)、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研究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研究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可连续不超过2届连任,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9~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聘任,其他研究人员则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研究中心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和竞争机制的运行方式。研究中心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基金和开放课题,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探索,推动研究中心整体水平提高,促进研究中心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研究中心的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须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须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须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须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定期对研究中心进行运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单位对研究中心保障作用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研究中心,省发改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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