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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6 14:07:49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化工学院在籍毕业班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事务办公室全体同志以及各班班主任要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四条毕业班的班主任、辅导员应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毕业生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余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六条毕业生要以“两无”(无酗酒斗殴,无“三乱”――乱扔、乱烧、乱涂画)、“两杜绝”(杜绝破坏公物,杜绝起哄现象)、“两保持”(保持宿舍的安静,保持室内外清洁),“一按时”(按时离校)、“四留下”(给母校留下良好的印象,给老师留下永久的慰藉,给师弟师妹留下良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为文明离校的基本要求保证文明安全地离校。 第七条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八条 针对近年来毕业生离校期间表现突出的违纪行为,学校将对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等破坏公物者; 2.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违反学校规定,以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6.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者。 出现以上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得长江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毕业生在毕业生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的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清缴学费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化工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16.5.24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化工学院在籍毕业班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事务办公室全体同志以及各班班主任要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四条毕业班的班主任、辅导员应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毕业生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余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六条毕业生要以“两无”(无酗酒斗殴,无“三乱”――乱扔、乱烧、乱涂画)、“两杜绝”(杜绝破坏公物,杜绝起哄现象)、“两保持”(保持宿舍的安静,保持室内外清洁),“一按时”(按时离校)、“四留下”(给母校留下良好的印象,给老师留下永久的慰藉,给师弟师妹留下良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为文明离校的基本要求保证文明安全地离校。
第七条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八条 针对近年来毕业生离校期间表现突出的违纪行为,学校将对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等破坏公物者;
2.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违反学校规定,以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6.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者。
出现以上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得长江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毕业生在毕业生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的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清缴学费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化工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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